索 引 号 -XM00106-05-00-2023-001 主题分类 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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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厦门市民族宗教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2023年4月修订)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民族宗教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2023年4月修订)
厦门市民族宗教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2023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3-05-1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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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民族宗教领域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2023年4月修订)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从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从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固定处所类);

  (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寺观教堂类)。 

  2.法定途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

  (二)不服从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从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

  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2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3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4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

  对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7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8

  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9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0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11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12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13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14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5

  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处罚   

  16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处罚

  2.法定途径:涉及民族问题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宗教问题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市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二)检举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办公用房超标,违规用车;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宗教事务局“十不准”和省委、市委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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