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受理机关有哪些规定? |
[访谈嘉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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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有哪些程序?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访谈嘉宾] 要按照“哪一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哪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工作原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程序为:“个人申报——寺观教堂提出意见——送县、区宗教团体(没有县团体的直接送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初审——报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征求意见——送设区市宗教团体审核(或认定)——报设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或备案)——送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报请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省宗教团体发证”。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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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 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范围是什么? |
[访谈嘉宾]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的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定备案的主要对象是: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全真派称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天主教的主教、司铎(神甫)、修士、修女。 此外,根据全省宗教性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佛教的梵行清修女、基督的传道员也一并列入认定备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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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
[访谈嘉宾] 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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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黄局您好,请问下为什么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访谈嘉宾] 您好,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和实践者,在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是国家宗教法规规章的要求。这是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既能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活动;也是有效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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