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宣传材料)
1、为什么要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在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联系信教群众,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管理等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责任,发挥着特殊和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对于维护宗教领域的长治久安起至关重要作用。对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是《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主要文件依据是:
(1)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
(2)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闽民宗【2014】28号);
政策法规依据是: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4号令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宗教团体规章制度依据是: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公布的主要教职任职办法文件。具体有:
(1)《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2)《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
(3)《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
(4)《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2010年12月10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八届一次常委联席会通过,2011年7月4日公布)
(5)《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2010年4月7日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八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委会通过,2010年11月25日公布)
3、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适用范围
第一,宗教活动场所系依法登记并经省民宗厅批复换证的;
第二,宗教教职人员已经各团体认定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应符合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有关任职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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